【监管纪律】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系统工作人员廉洁纪律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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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系统工作人员
廉洁纪律告知书
一、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规范履行监管职责
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系统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零物质往来”铁律,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以下“八个不得”:
(一)不得收受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纪念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纪念币(钞)、高端储蓄卡等,杜绝“金融土特产”隐形腐败。
(二)不得接受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境内外旅游等活动。
(三)不得利用监管权力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授信、资产处置、项目投资、承保理赔等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规定为有关机构和人员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或与被监管机构进行商业交易、中介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提供帮助。
(四)不得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人员录用、建设工程、中介服务、装修改造、物资采购招标等事项。
(五)不得违规借用监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以明显优于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条件、程序等在被监管机构购买、办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六)不得利用监管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规定为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许可准入、监管评级、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七)不得在银行机构进行除消费性贷款、购房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活动;不得为近亲属在直接监管机构的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在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提供担保。
(八)在公务活动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中,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工作时间内(包括政务值班)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全州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二、严格执行与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报告制度
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以外与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的物质和利益往来、社交活动等交往行为,需要向组织报告。具体是:一是参与监管对象组织或参加的宴请、旅游、健身、公益活动等;二是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监管对象发生住房、车辆等借用、租赁、买卖以及资金往来活动;三是近亲属承揽监管对象的建设工程、装修改造、中介服务、物资采购等;四是收到监管对象非公务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涉及监管履职的请托事项等。报告内容包括:非公务交往中监管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交往事项、时间、地点、费用情况等。
三、严格实施“双通报”制度
对于查实系统内监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将在本单位内通报曝光,同时,涉及被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特别是对主动“围猎”、拉拢腐蚀监管干部的机构和人员,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党组织通报情况,并由其作出相应处理。各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或党组织应积极配合,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问责机制,在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方面加强与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的信息互通,对于查实存在拉拢腐蚀监管干部行为的部门或人员,要严格处理、严肃问责。
四、积极配合,共同营造清廉环境
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将主动接受监督。请各机构将本告知书相关内容传达到基层所有员工,主动配合黔东南银保监分局执行好相关廉洁纪律要求。凡发现系统内监管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纪委反映,共同维护和打造公平、公正、透明、清廉的监管环境。
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855-8220440。
来信、来访地址:黔东南凯里市风情大道13号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纪委办公室
注:
1.所称“被监管机构”指系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直接监管机构”指前述被监管机构中,系统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及所从事工作直接涉及的机构。在分局指所在科室职责范围。
2.所称“非公务交往”是指,分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以外与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的物质和利益往来、社交活动等交往行为;所称“监管对象”,是指其监管范围内的所有银行保险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